永州宁远“10·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2025-03-29

2024年10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村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113.9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2.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明确要求。2024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火灾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村“10·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宁远县政府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谈话询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村舜阳大道,坐西朝东,东面为舜阳大道,南面相隔3米为一栋两层民房,西面为菜地,北面紧邻一栋五层民房。(图一、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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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现场方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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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现场航拍图(箭头所指位置)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分前后两栋,均为砖混结构。前栋为三层楼房,后栋为一层平房,中间间隔1.85米的过道,户主均为乐某万,前栋共三层,2012年建成,南北长12.6米,东西宽10.45米,高11.5米,占地面积为113.9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二、三层为住宅,一层门面南北两侧各有一个敞开式楼梯间通往二,二层、三层中间由墙体隔离;后栋共一层,2005年建成,南北长9.4米,东西宽11.2米,高3.77米,占地面积为126.1平方米,前后栋通过过道一侧开门连通,为承租方胡某旺一家四口的生活区域。该建筑于2021年7月2日在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乐某万,不动产单元号:431126001049JC01009F0001****,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自建房,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面积为共有宗地面积157.7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56.62平方米。

建筑内部未发现视频监控探头残骸,外部南侧红绿灯路口有公安部门监控摄像头(名称:舂陵路628号房前)、马路对面“欧阳二手车”门店门口摄像头可拍摄到乐某万房屋门前情况。(见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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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监控点位图

(三)建筑内人员分布情况

起火建筑后栋西北面卧室为承租人胡某旺及妻子黄某娇一家四口居住;前栋二楼东南面卧室为户主乐某万及妻子荆某力两人居住,三楼东北面卧室为户主儿子乐某伟、儿媳李某俐及孙子乐某洲、乐某洋居住。

(四)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情况

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位于乐某万自建房前栋一层,于201811月1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类别为个人经营,经营负责人为胡某旺,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批发零售。2014年5月1日,乐某万与胡某旺签订为期三年的门面租赁合同,2017年到期后续签5年,2022年到期后未续签,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租

金到乐某万或其妻子荆某力微信账号。

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一楼门面北侧楼梯采用铁皮与门面分隔(高2.2米、长8.5米,未到顶),隔断处堆放润滑油约70箱、化油清洗剂5箱;门面靠近中间部分摆放1台冲压机、1台铆片机、1台冰箱(售卖饮料)、变速箱总成等车辆配件和收银台1.7*0.7米);收银台西侧、南侧均为货架,共6个(分3排),第一排货架(最靠近收银台),堆放有润滑油、手摇自喷漆(纸箱装)、化油清洗剂(箱装)、万能除锈剂(箱装)、密封胶、低温启动液(箱装)、路由器、光猫、机头水等,后面堆放汽车配件;前后栋之间的过道堆放有30箱机油、润滑油。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8时30分许,承租人胡某旺的妻子黄某娇点燃一柱蚊香(约50厘米长),随后插入空奶粉罐,放在一楼门面收银台与第一排货架之间,蚊香朝货架倾斜,距货架上装有化油清洗剂的纸箱约20厘米。20时18分许,有两名顾客进店购物,胡某旺反映当时客人有抽烟行为,20时30分顾客离开。之后,乐某万一家人陆续回来。21时55分,一楼门面关灯关门。22时12分,第三名顾客进入鑫盛旺汽配店购物,22时16分离开,22时17分返回,22时19分离开;22时15分,第四名顾客进店,停留约3分钟,22时24分离开,未见异常情况。22时25分许,一楼灯熄灭,胡某旺到后栋一楼睡觉。23时46分43秒,起火建筑一楼东门中部墙体隔断的北侧上部可见映光。23时48分55秒,出现第一次爆燃,火灾迅速蔓延扩大,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次爆燃。


三、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

23时51分许,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仪凤路消防救援站4台消防车、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第一时间遂行出动,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到场指挥救援工作,公安、应急、交警、医疗、电力、环卫等相关部门和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

10月11日00时25分,内攻搜救人员在二楼左侧房间发现2名被困人员,00时28分将被困人员救出并移交120救护车送医,被困者意识较为清醒,生命体征平稳;01时03分、01时11分,第三、四名被困人员相继被救出,并交由120救护车送医。01时35分明火全部扑灭,01时42分将第五名被困人员救出,01时45分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救出。

四、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4人死亡,2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乐某伟,男,汉族,43112619**********,在火灾中死亡;

李某俐,女,汉族,43112419**********,在火灾中死亡;

乐某洋,男,汉族,43112620**********,在火灾中死亡;

乐某洲,男,汉族,43112620**********,在火灾中死亡;

乐某万,男,汉族,43292419**********,在火灾中受伤,在永州市中心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

荆某力,女,汉族,43112619**********,在火灾中受伤,在永州市中心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人员分布见图四、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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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二楼人员分布(乐某万、荆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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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三楼人员分布(乐某伟、李某俐、乐某洋、乐某洲)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宁远县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宁远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灭火、搜救、受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管控、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五、现场勘验、检验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起火建筑后栋一层厨房与西南角仓库房间未过火,整体呈现前栋门面比后栋仓库、生活区烧损严重;前栋一层、二层、三层的木质扶手烧损程度逐渐减轻;一层门面全部过火,二层客厅大门过火炭化,大门上部炭化痕迹较下部严重,门外侧炭化痕迹较内侧重,三层卧室未过火。前栋建筑一至三层烧损程度及烟熏痕迹整体呈现自下而上逐渐减轻。

2)起火建筑前栋一层为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门面营业区,后栋为其仓库及生活区。前栋一层门面内部货架及物品北侧比南侧烧损严重,西侧后门的卷帘门门框上部已烧损融化,下部1.5米左右保持原色;前后栋中间过道北侧地面有塑料凳子、水盆以及洗衣机,仅洗衣机机盖出现热熔,其它部位保持完好。门面北侧部分的门头广告牌与大门烧损及形变程度比南侧严重;门面北侧天花板烧损程度比南侧严重,北侧天花板混凝土出现不同程度脱落,露出钢筋。

(二)检验情况

根据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书》,乐某伟、乐某洋系被火烧死;李某俐、乐某洲系遭火灾现场高温气体烫伤及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三)有关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认定: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问、走访群众、火灾实验数据和报警时间等情况,根据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23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监控视频,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乐某万房屋前栋一层营业区域内距北墙1.8米至6米,距东面大门0米至10.45米区域内。

3.起火点认定: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乐某万房屋前栋一层营业区域内距北墙4米至6米,距东面大门2.7米至5.7米区域内(见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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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起火部位与起火点区域

4.起火原因认定:

1)可排除放火的可能

根据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乐某伟、李某俐、乐某洲、乐某洋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和宁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宁远县“10.10”鑫盛旺汽配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可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

2)可排除电气引起火灾的可能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调查相关资料情况,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起火建筑一层门面内部的线路从北侧楼梯间内天花板进入,沿天花板敷设至一楼门面中间立柱,勘查主线路,未发现异常;中间立柱在距地面1.4米处设置有插座,此处插座接1号电排插,放置在立柱下方地面,1号电排插上连接了2号电排插放置在收银台处地面,收银台处2号电排插上连接3号电排插放置在收银台处东面靠近冰箱位置地面,此线路上接电设备有网络路由器、光猫、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电动车充电器,勘验该线路,连接在3号电排插上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有熔珠,该物证经法定程序送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二次短路”,其它线路未发现异常,说明电动车出现短路情况发生在火灾发生后。

2)电力、网络数据:调取电力部门用电数据可发现一层门面2024年10月10日23时45分电流为2.1A,前后未见异常波动;移动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显示断网时间为23时48分56秒,说明发生火灾时电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发生火灾前未出现爆闪等情况

综合以上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可排除电动车引起火灾的可能

起火区域内电动车为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生产,车架号13422230616****,整车有六个电瓶组成的两个电池组,为铅酸电池,电池外观无异常,将电池拆解,电池组底座未见异常,拆开电池组内部未见异常,勘验电动车线路、控制器未见异常综合以上可排除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4)可排除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询问,结合“欧阳二手车”门店监控视频,2024年10月10日大约20时18分,有两名顾客进入汽配店内,当时有抽烟,22时12分第三名顾客、22时15分第四名顾客前后进入,两人均未抽烟,胡某旺于22时25分左右熄灯睡觉,胡某旺本人没有抽烟习惯,胡某旺与进入店内顾客均未发现异常,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可排除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5)可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部位内无生活用火器具,起火部位内无烤火炉残留

综上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6)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23时30分左右,根据黄某娇证实,此时家里小孩早已经入睡,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7)认定使用蚊香引发火灾的依据

1)调查询问证实,10月10日18时30分许,承租人胡某旺的妻子黄某娇点燃一柱蚊香(约50厘米长),随后插入空奶粉罐,放在一楼门面收银台与第一排货架之间,蚊香朝货架倾斜,距货架上装有化油清洗剂的纸箱约20厘米,且两人睡觉前未熄灭蚊香;

2)根据走访调查,胡某旺所使用的蚊香系黄某华卖给荆某

力,而后荆某力卖给黄某娇,品名为环鹰安全棒香,高度约1米,燃烧时间约11个小时;

3)根据胡某旺证言,2024年10月10日晚上其一直在收银台附近活动,直至22时25分左右回卧室睡觉,不排除无意触碰到蚊香的可能;

4)通过视频分析报告,2024年10月10日23时46分43秒起火房屋一楼大门中部墙体隔断的北侧上部可见映光,随即23时48分55秒出现第一次爆炸,呈现由弱变强的光特征,符合弱火源的特征;

5)现场在起火部位附近发现铁罐1个和瓦楞纸等残留物,经黄某娇现场指认该铁罐为插蚊香的奶粉罐;

6)根据火灾调查实验结论,点燃蚊香放置在瓦楞纸箱的角上,证明点燃的蚊香具有足够的点火能量引燃瓦楞纸箱。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配门店经营人在店内燃用蚊香,管理不善引燃周边瓦楞纸外包装引发火灾,着火后店内大量存放的化油器清洁剂、润滑油、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迅速受热爆燃,润滑油在高温下形成流淌火,助推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并封堵逃生通道导致门店楼上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汽配门店内存放大量化油器

清洁剂、润滑油、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的物品。火灾发生后清洁剂、润滑油、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迅速受热爆燃,在短时间内连续爆燃二十余次,润滑油在高温下形成流淌火,助推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并封堵逃生通道,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2)建筑内防火分隔不到位。店铺经营者缺少基本安全意识,以店为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住宅设置在同一栋楼内,生产、生活未做防火分隔。该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相关单位对房屋建设缺少监管和指导,建筑内两侧的楼梯均从一层门店直通室外,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缺位,多合一场所整治和自建房安全整治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楼经营部分与北侧楼梯只采用铁皮分隔,且未分隔到顶,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致使三楼的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因起火建筑一楼门店经营者点燃的蚊香在夜间闭店后,未作熄灭处理,从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导致的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七、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

1.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未依法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火灾隐患自查。

2.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未与楼上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二)政府及部门

1.红岩村

1)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2)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流于形式,2023、2024年红岩村干部去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开展过3次以上检查,无检查记录,未发现经营与居住未独立分隔等隐患问题;

3)2022年7月开展的自建房整治排查弄虚作假,起火场所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排查记录及多名工作人员签名均由未到场的村主任李某成一人填写,自建房“四性”排查未实际开展。

2.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庙分局

未按照《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要求履行经营行为和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长沙“4·29”事故发生后,未指导东溪街道红岩村开展自建房经营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2018年11月1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以来从未对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违规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行为。

3宁远县公安局东溪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九小场所”的排查、管控不到位,未检查出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起火场所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居民住宅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问题失察,未检查发现红岩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4.东溪街道办事处

1)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落实属地责任,未对居民自建房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2)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制定的《东溪街道防范“小火亡人”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未明确辖区内经营性场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内容,治理台账显示重点管控清单和排查隐患清单均未涉及到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2021年市安委办印发《关于印发“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部署“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东溪街道“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清单未将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纳入排查整治范围;2024年5月东溪街道部署集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开展了部分场所排查,但未到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进行排查。

3)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街道4名工作人员先后到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开展过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工作开展不实不细,效果不好。

4)辖区内“多合一”场所重大隐患突出,未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也未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等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5)东溪街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力,无指导工作举措。

5·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未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宁远县东溪街道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经营性自建房建设进行监管和指导,建筑内两侧的楼梯均从一层门店直通室外,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

6.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未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第13项指导和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有关经营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指导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庙分局开展自建房经营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7.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1)对东溪街道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

2)对宁远县公安局东溪派出所指导不到位。依据《湖南省实施

8.宁远县公安局

1)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全县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不到位,调度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实不细,对基层派出所开展工作掌握不够,工作通报未分析辖区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全面排查情况。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危险物品日常监督管理,部署排查检查不到位。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内长期存放有大量化油清

洗剂、手喷漆气雾剂和低温启动剂,三和牌手喷漆气雾剂等危险物品,未进行过排查。对起火场所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居民住宅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问题未排查和督促整改。

9.宁远县人民政府

1)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机制不完善,安排部署消防工作较多,检验落实成效的工作制度未建立。

2)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不到位,评估报告未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具体分析,未将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大量“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整改。

八、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黄某娇,女,系起火场所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法定代表人胡某旺妻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在经营场所内点蚊香引发火灾行为涉嫌失火罪,2024年11月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0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宁远县人民政府对东溪街道办事处、东溪街道红岩村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成东溪街道办事处向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宁远县公安局对东溪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3、责成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远县公安局向宁远县委、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宁远县委、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宁远县人民政府向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全面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经营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重点查机制是否顺畅、管理职责是否清晰、授权委托执法是否到位,经费保障是否充足,对照问题清单补强短板,坚决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救”。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的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四)强化“多合一”场所火灾防控。各地要全面执行市安委办下发的《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控五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由县市区安委办牵头,县市区消安办统筹,成员单位包干乡镇街道,督促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多合一场所”逐一明确管控责任人,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火灾风险提示卡片,明确管控责任人的任务清单,确保不漏一栋建筑;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隐患排查,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入户检查、安全提示、隐患治理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加强生产储存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乡镇工作人员重点排查在门店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或违规住人、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疏散逃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场所内未配备必要报警和灭火等消防器材设施、场所内不安全用火用电等问题。对于问题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强化技防应用,相关部门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简易喷淋、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进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应用“视频监控”等技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进一步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要针对此类“修、卖一体”的汽配店场所,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深入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全流程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有明确职责的行业部门深入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全流程整治,深入开展易爆危险物品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标准,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加强所管行业使用危险物品的辨识和监管。要充分辨识危险物品燃爆、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依法严格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指导储存、使用单位落实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防混存混放等相关要求,完善储存、使用安全条件,并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六)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重点对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积极参与到“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