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自建房“5·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2025-09-19

2025年5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民家社区一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55454 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委、省政府,曲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相继做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杨瑞新副总队长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杨斌,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龚加武分别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2日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龚加武任组长,市消防、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商务、自规、总工会、供电等部门组成的富源县营上镇“5·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查阅台账、调查走访座谈交流、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以及涉事房主等相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 39号自建房“5·12”火灾是一起因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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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建筑位于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为3层钢混结构自建房,于2001年建成使用,建筑面积约440平方米。一层为商店,主要经营鞋类等商品,设有一间西侧厨房;二层共五个房间用于出租;三层为户主居住区。楼梯间与公共区域及内过道相通。

(二)房屋产权及租赁情况

该自建房房主为尹某书,房屋出租人及商店经营者为尹某艳(尹某书之女)。二层五个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租户,其中租户段某彬及其2名女儿租住一间,租户李某瑞租住一间。

(三)周边环境及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周边为临街商铺和居民住宅,道路狭窄,消防车通行和停靠存在一定困难。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未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

1、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具体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尹*雄(施救人员),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08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20820****,户籍地址: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社区太和街2**号,工作单位: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

2)段*彬(租户),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06月1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30617****,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海戛村委会段家村***号

3)赵*涵(租户,段*彬之女),女,汉族,出生日期:2015年05月14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150514****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海田居民委员会凉水井村***号

4)赵*雅(租户,段*彬之女),女,汉族,出生日期:2016年7月2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160721****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海田居民委员会凉水井村***号

5)李*瑞(租户),女,汉族,出生日期:1996年02月1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60213****,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委会发业村***号。

2、财产损失情况。火灾造成尹*书自建房烧损,商品、生活用品等烧毁,经依法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155454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2日0时5分许,火灾第一发现人晏某秋(商店员工)及其女儿在一层商店内休息时,闻到刺鼻气味并发现厨房方向有火光,随即惊醒。同时,租户段某彬的2名女儿也被惊醒。晏某秋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电话联系同事要求其与房主联系核实情况,并联系丈夫赶来火场照看小孩。晏某秋丈夫到场后,于0时15分左右电话报警。

在晏某秋与外界联系期间,火势迅速蔓延。商店店主尹某艳赶到现场后,将着火商店卷帘门打开,导致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剧了火灾蔓延速度。此时,火势已通过敞开式楼梯间蔓延至二层出租房间内,室内累积大量的HCN等氰化物和CO导致人员中毒失能。租户李某瑞和段某彬的2名幼女自救逃生能力相对较弱,对火灾的警觉性差,未能及时有效避险。段某彬(赵某雅和赵某涵母亲)、尹某雄(营上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当晚值班巡逻至附近)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深入火场救人,不幸遇难。

(二)应急处置情况

0时15分许,富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同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0时25分许,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发现起火建筑二层窗户有浓烟冒出,立即展开灭火和救援行动。由于起火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且消防救援人员缺少破拆工具,未能快速开辟第二救援通道,导致救援难度增大。

0时40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到达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经过消防救援人员的奋力扑救,于1时30分许将火势扑灭。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对起火建筑进行全面搜索,陆续发现并救出5名被困人员(均已无生命体征),分别为民警尹某雄、租户段某彬及其2名女儿、租户李某瑞。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栋建筑一层商店西侧厨房内,敷设在夹层上方东墙上距楼板0.4m,距离南墙2.2m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室内累积大量的HCN等氰化物和CO导致人员中毒失能,最终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不足

1)建筑防火分隔失效:起火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一层商店厨房与公共走道之间采用夹芯泡沫彩钢板分隔且顶部留有间隙,导致上层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形成有效防火分隔。厨房内发生火灾后高温有毒烟气快速突破夹芯彩钢板隔墙,经敞开式楼梯间在极短时间内蔓延至二层出租房间内,造成人员伤亡。

2)防盗窗违规设置、应急照明缺失影响逃生:起火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后缺少破拆工具,未能快速开辟第二救援通道,导致人员生命威胁加剧。建筑内未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中楼梯间、通道和房间内充满浓烟后,造成视线受阻,逃生困难。

3)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标准:起火建筑一层商店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电力电缆布线规定和电缆路径选择要求。布线未穿管保护,采取缠绕水管布线,穿越隔墙处未采取防止机械损伤、腐蚀等保护措施。

2、安全意识、逃生和自救能力弱

1)报警不及时:在火灾初期,火灾第一发现人晏某秋母女3人及段某彬2女均被惊醒,晏某秋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电话联系同事要求其与房主联系核实情况,并联系丈夫赶来火场照看小孩,晏某秋丈夫到场后才电话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

2)自救逃生能力不足:在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李某瑞和段某彬的2名幼女自救逃生能力相对较弱,对火灾的警觉性差,未能及时有效避险。段某彬、尹某雄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深入火场救人,不幸遇难。

3)不当操作加剧火灾蔓延:商店店主尹某艳将着火商店卷帘门打开后,导致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剧了火灾蔓延速度。

3、火灾荷载集中燃烧产物毒性大:起火建筑起火房间为商店厨房,该厨房中存放有约1000余双鞋子,鞋面材质主要是皮革、合成革和人造革,其成分主要有聚氨酯树脂和聚氯乙烯等树脂。此类材质燃烧产物中危害主要来自有毒气体(如CO、HCN、HCl)和致癌物(如二恶英),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及环境均有严重威胁。由于厨房内供氧条件不足,加剧了产生有毒烟气的条件。

  4、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1)富源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

2)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对营上镇“下店上宅”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临街商铺违规住人等工作推进情况督导、跟踪问效不足。

3)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职情况报告》中判定该自建房未发现安全隐患,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4)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未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日常实战训练开展不充分,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不到位。

5)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点、漏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自建房“5·12”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尹某书:作为涉事自建房房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尹某艳:作为房屋出租人和商店经营者,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晏某秋:火灾第一发现人,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富源县相关公职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富源县人民政府、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等单位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富源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建议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对营上镇“下店上宅”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临街商铺违规住人等工作推进情况督导、跟踪问效不足,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3、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判定该自建房未发现安全隐患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4、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未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日常实战训练开展不充分,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不到位,建议由富源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富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5、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点、漏点,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富源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富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自建房及临街商铺消防安全管理

1、全面开展自建房及临街商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建筑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敷设、消防设施配备、防盗窗设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加强对自建房及临街商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加强对自建房及临街商铺业主和租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火灾逃生方法和路线。

(三)提升消防救援能力

1、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消防站点布局,完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提高消防救援装备水平,确保消防车能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并有效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2、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强化消防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多部门的联合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救援指挥协调能力和实战水平。

3、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训练和业务指导,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破拆工具,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四)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1、开展电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电气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自建房及临街商铺业主和租户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2、加强对电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电气安全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电气设备,避免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1、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建立健全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火灾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加强对火灾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3、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同时,通过演练向公众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