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1
2024年12月7日,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3.84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事故警示片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事故项目),位于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石岛管理区)(以下简称威海海高园)内(见图1,图2,图3),总占地面积80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614.73平方米,建设规模和内容为建设低温、超低温冷链仓储物流设施一座(见图4),购置冷藏标准化货架、叉车、制冷机组设备、提升机、消防、供电设备等。总投资为11500万元,建设起止年限2022年至2024年,项目负责人为刘洪义。

图1事故项目位置图

图2冷库方位图 图3冷库示意图

一层平面图 二层平面图 三层平面图
图4建筑楼层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1)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东海通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东山街道东山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义。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低温仓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
(2)山东蓝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龙雨北路29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维康。经营范围:水产品、速冻调制食品、肉类制品的冷冻加工销售储存销售、水产品仓储服务等。该公司实际控制和运营齐东海通公司。
2.施工单位
(1)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鼎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77号烟台北航科技园12号楼1204,法定代表人刘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烯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等。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6月1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材料供应、施工单位。
(2)荣成博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富源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等。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整柱和半柱防撞板供应、安装单位。
(3)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建筑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邹泰南街29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国。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土建施工单位。
(4)荣成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安建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文发。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月2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施工单位。
3.设计单位
山东源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设计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天福办文山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8月28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三)事故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
2022年12月20日,齐东海通公司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申报事故项目立项,威海海高园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12-371082-04-01-243418)。2023年3月10日,荣成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371010202300092)。2023年3月11日,齐东海通公司取得了荣成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意见书》(〔2023〕荣规4号),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10822023S0002)和《威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证》(编号:371082202303110101,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
(四)事故项目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1.新建冷库设计。2023年2月15日,源鑫设计公司三分公司与齐东海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担事故项目设计,设计内容为规划方案设计和新建冷库方案、施工设计。2023年3月10日,源鑫设计公司出具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给齐东海通公司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2.新建冷库施工。2023年1月12日,齐东海通公司委托山东永平房地产评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2月9日,荣城建筑公司中标;3月2日,齐东海通公司与荣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等。
3.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施工。2024年3月20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施工单位;3月30日,益发安建公司中标;4月24日,齐东海通公司与益发安建公司签订《合同书》,工程内容为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
4.冷库喷塑材料供应。2024年8月5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材料供应单位;8月10日,云山鼎公司中标;8月26日,齐东海通公司与云山鼎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云山鼎公司供应的组合聚醚反应生成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燃烧性能为B3级,与设计文件要求的B1级难燃材料不相符。
5.喷塑施工。2024年8月5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施工单位;8月15日,云山鼎公司中标;9月2日,齐东海通公司与云山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为聚氨酯发泡材料由齐东海通公司提供,云山鼎公司负责聚氨酯发泡喷涂施工。
6.防碰撞工程施工。2024年9月27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防碰工程单位;10月2日,博能公司中标;10月8日,齐东海通公司与博能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的产品名称为冷库防碰,规格型号为4毫米钢板。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50%,乙方收到货款安排材料的采购、加工、发货、安装。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7时许,博能公司罗四辉、张冰峰到事故项目新建冷库二层东南角冷藏间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12时48分许,罗四辉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冷库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罗四辉、张冰峰尝试灭火未果,随即从西侧楼梯逃离现场,火势迅速向上蔓延至墙面及顶棚,引燃了二层过道堆放的200余桶聚氨酯发泡原料,发生猛烈燃烧。
起火时,事故项目现场有4家单位31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烟台永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8人、博能公司2人、益发安建公司8人、荣城建筑公司13人。事故共造成8人现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3人受伤(见图5,图6)。

图5二层遇难人员位置分布图

图6三层遇难人员位置分布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年12月7日12时51分,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现场人员报警称齐东海通公司新建冷库起火。12时55分,威海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急救电话称蓝润公司发生火灾有人受伤。12时56分,荣成市110报警服务台接消防报警电话119转警称齐东海通公司新建冷库发生火灾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相应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齐东海通公司启动预警响应,通知配电室旁机房人员断电关阀,企业紧急疏散16名在岗工人及13名现场施工人员,并安排4名安保人员在事故周边进行警戒隔离,组织6人使用现场消火栓及工地洒水车在外部开展初期救援。
消防救援队伍先后调派19个消防救援站、39辆消防车、199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处置,采取“打孔排烟、降温冷却、强攻内战、分区搜救”战术,进行喷水排烟降温,20时40分明火被扑灭。公安部门出动220余名干警管控现场,卫生健康部门调派9辆救护车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派专家并提供施工图纸配合救援,应急管理部门调派281件应急物资,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监测。12月8日6时30分,现场最后一名失联人员被找到,现场搜救结束。
常务副省长张海波、时任副省长邓云锋及市、县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省、市、县一体现场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伤员抢救。国家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宋树欣带领相关专家现场指导。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备相关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事故发生后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应急处置措施不当,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能快速、及时完成事故信息传递。事故救援指挥部运行高效,救援方案科学有效、措施切实可行。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及救援人员参与积极,密切配合、处置措施科学得当,救援物资及设备协调到位,救援成效明显。
三、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并引燃了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一)排除因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排除人为放火嫌疑。
2.排除临时电气线路故障。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排除临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二)模拟实验验证
调查实验证实,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焊接作业时,用辐射测温仪测得电焊焊渣温度为1750℃。经小尺寸模拟实验,焊渣从约1米高度掉落至护板底部时温度可达540℃,电焊作业5至10秒左右可引燃护板内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和防水卷材(聚乙烯多功能塑料膜),产生明火(见图7)。

图7模拟实验
全尺寸模拟实验过程中(见图8),电焊焊渣掉落引燃围挡内可燃物后,迅速开始燃烧蔓延,烟气从起火冷库漫出至穿堂通道内,并在通道内顶部由南至北充满烟气,8秒后南侧孔洞出烟,16秒后西侧通道口出烟。实验火势发生发展蔓延现象与火灾现场监控视频记录的现象基本吻合,实验后起火部位形成的痕迹特征与火灾现场实际特征基本吻合。

图8模拟实验视频监控与火灾视频监控比照图
(三)起火物检测
起火物主要是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其氧指数为24%,为易燃材料(防火性能为B3级,与设计文件要求的B1级难燃材料不相符),且燃烧产生CO、HCl、HCN等有毒气体。
四、间接原因
(一)齐东海通公司
1.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责任,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中多次出现的如“冷库内堆放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未远离火源,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的火灾隐患。建筑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原材料进场检验和复验,致使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防火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既未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工程监理,也未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监理职责。事故项目主体竣工后,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文件变更后,未经审查通过擅自施工。
3.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违法发包项目,在与荣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违规将内墙保温施工项目再次发包给云山鼎公司进行施工。将防碰撞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博能公司。博能公司进行动火作业前,未督促其办理动火许可证,也未到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对博能公司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缺乏持续跟踪监督,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未按制度规定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二)蓝润公司
对齐东海通公司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作为齐东海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主体,违法发包事故项目,指导、督促齐东海通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项目工程质量把关不严,采购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混乱、外包作业管理缺位、违规进行危险作业等突出问题失管漏查。
(三)云山鼎公司
1.未供应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原料。在冷库喷塑材料供应时,未按照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和《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采用防火性能不低于B1等级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实际供应防火性能为B3等级的聚氨酯发泡原料,为火灾发生和火势迅速蔓延埋下隐患。
2.未对进场原料进行检验。冷库喷塑施工前,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聚氨酯发泡原料进行检验,致使喷塑后形成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等级要求。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要求对喷塑施工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在冷库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未远离火源,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增加了火灾荷载,火灾发生后加速了火势蔓延。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未实际到岗,未根据在建冷库喷塑施工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仅通过“晨会”提醒注意施工安全。未按规定制定使用易燃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博能公司
1.无施工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事故项目防碰撞工程。超出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在金属材料销售之外,违规开展防碰撞钢板安装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在事故项目现场开展安装活动。未经防碰撞钢板安装设计,违规进行施工。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用火。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未对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3.初起火灾处置不到位。未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未采取相应的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措施,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针对施工作业中多次出现的火灾险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
4.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未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荣城建筑公司
1.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未实际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为事故项目配备的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事故当天作业的部分新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与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施工现场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未采取相应的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措施,未及时有效组织人员撤离。
(六)益发安建公司
1.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当天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对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进行辨识。未与作业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施工现场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未采取相应的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措施,未及时有效组织人员撤离。
(七)源鑫设计公司
未认真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新建冷库框架柱进行防止碰撞安全防护措施设计,存在设计漏项;未按规定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在设计文件中,针对冷库保温隔热工程高风险施工环节,未按规定明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求。
(八)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
1.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落实功能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部署落实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代管的王连街道未有效开展在建冷库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威海海高园建设局未严格履行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事故项目工程违规发包的问题,对施工单位违规动火、交叉作业和废料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桶装聚氨酯原料等问题疏于监管。
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有关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不力。
2.荣成市王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本辖区内在建冷库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仅对齐东海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车间、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服务工作,未发现在建冷库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规动火作业、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
(九)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未经检验合格进行施工及主体工程未验收即进行制冷设备安装、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作业人员无证违规动火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对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和王连街道未严格履行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十)荣成市商务局
未认真履行仓储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部门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齐东海通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失管失察。
(十一)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不力,规划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多次到事故项目现场开展检查,对新建冷库的外立面、门窗、电梯机房等与规划许可批复的图纸不相符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指导事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牵头落实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措施不力。
(十三)荣成市委、市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威海海高园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力,对王连街道、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开展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失管失察。
(十四)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荣成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不到位,督促荣成市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按照要求深入开展外包施工作业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等活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3人)
1.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12人)
(1)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不力,未发现事故项目工程违规发包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工程管理科。落实建筑业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及时督促建筑工程管理科查处事故项目工程违规发包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落实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负责商贸服务科工作。未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对主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商贸流通行业监管工作。未按照本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局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有关要求,对齐东海通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建设工作。履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未将齐东海通公司在建冷库项目施工队伍和人员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齐东海通公司存在的违规动火、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职责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2)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威海海高园建设局。督促建设局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3)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主持建筑质量科工作。未发现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建筑质量科。对分管科室未发现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未有效督促查处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落实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招投标等工作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落实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未扎实组织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荣成市商务局(3人)
(18)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未督促分管科室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荣成市商务局和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4.荣成市自然资源局(3人)
(21)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建设与规划许可不相符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未发现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建设与规划许可不相符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3)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督促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履行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1人)
(24)姜雨楠,中共党员,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实施消防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蓝润公司院内单位进行检查时,指导事故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荣成市委、市政府(2人)
(25)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全面负责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履行威海海高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分管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人)
(27)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未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料喷塑、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8)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履行建筑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照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9)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事故项目外包作业和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0)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分管科室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5家)
(1)齐东海通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蓝润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云山鼎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博能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源鑫设计公司。未认真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主体责任,建议由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刘壮,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前期作业过程中多次出现火灾事故险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2)郭明磊,蓝润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王祖棋,蓝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4)于海国,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袁艳艳,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冷库建设专业性强、风险很高,工序复杂且错综交织,建设过程不但涉及建筑领域全部工程,还涉及电气焊、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而且使用的原材料具有毒性和易燃易爆特性。作为一个投资较大、重点推进的建设项目,当地只注重推动项目建成落地,对此类建设项目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冷库建设项目的风险管控。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对安全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经济建设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没有真正做到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未真正吸取其他省份类似事故的经验教训。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10月22日,国务院安委办专门召开针对该起事故的警示教育会议,要求各地深刻学习反思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抓住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排查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事事心中有底”,织密织牢安全保障网。警示教育会议仅仅过去一个多月,就发生了与江西“1·24”事故事发原因高度相似的威海“12·7”事故,充分暴露出属地政府、部门没有真正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没有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没有真正反思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进一步有的放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从这起事故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的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责任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涉及冷库建设监管的多个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在建设工程审批、施工过程监管、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审查等方面问题存在漏洞,对恶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发现机制和监管手段。在建设过程中的部分施工作业,无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技术标准要求,未被纳入施工范畴实行审批和管理,最终导致对冷库建设多个环节、特别是保温材料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
(四)建设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突出。建设方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且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在施工现场,建设方也未落实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虚化,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冷库不同工序交叉施工作业时,缺乏统一管理,同一时间既进行土建施工,又进行聚氨酯保温材料喷涂施工,还有制冷设备安装,以及电焊危险作业,给本就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造成了诸多事故隐患。同时,在材料进场、喷涂施工、动火作业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等重要环节失控漏管,造成偷工减料、降低标准、违规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五)相关企业无视生命和安全。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冷库建设应使用防火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在该起事故中,建设、供货和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B3级聚氨酯发泡原料,是导致火灾快速猛烈燃烧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同时作为供货商和施工单位的云山鼎公司,从事冷库保温材料经营、施工业务多年,仍以防火性能等级为B2(E)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投标,实际又供应防火性能等级为B3的材料制品。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在冷库二层楼梯口处堆放200余桶装聚氨酯原料,加速了火势的蔓延和剧毒烟气产生。此类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给当地整个行业领域带来了极高的安全风险。
(六)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今年以来,各级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开展了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等专项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通知》也专门对建筑行业电焊作业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当地有关部门未认真研究有效对策,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无证、违规电焊作业行为。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招聘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未经动火审批进行施工作业,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究其原因还是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足,未充分认识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于遏制事故发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责任没有压实、措施不够有力。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紧紧抓在手上,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压实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全国其他地区类似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项目用地、工程规划管理、施工许可核发、施工安全监管各环节职责。要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人管。各级部门要增强责任认同感,认真对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认真对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抓好落实,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推责避责导致出现监管盲区、失控漏管的现象。
(三)切实抓好冷库行业全链条全周期监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近年来冷库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一件事”全链条监管,系统加强冷库规范化管理。准入环节,要统筹开展涉及冷库的各类建筑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等审批许可工作。施工环节,要严格执行《冷库设计标准》《冷库安全规程》《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工艺完善,规范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喷涂、聚乙烯薄膜的铺设方式,重点加强对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检测。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强制通风措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视频摄像,实时监测施工现场易燃气体浓度,动态监控作业行为。使用环节,要督促冷库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特别在维修报废拆除时,重点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四)持续深入推进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发力开展好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建筑施工领域违规电气焊作业,严格按照“谁承建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谁购置谁负责、谁招请谁负责”的要求,全作业链条压紧压实电气焊施工主体监管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深入查找原因,堵塞监管漏洞,严防引发火灾事故。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重拳打击未经动火作业审批作业、无证上岗等“十种”违规电气焊和动火作业行为。要加强对电气焊设备的智能化管理,对实时监控数据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处理。对流动焊机要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推进流动作业焊机智能化改造,强化流动焊机安全监管,确保流动焊机合法合规作业,杜绝“小施工”酿成“大事故”。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规范严格执法,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用工制度,作业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落实作业过程中各项管控措施,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集中打击惩治一批无证上岗作业、非法分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特别是对发现不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和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项目一律停止施工。充分运用执法和市场手段,严厉惩戒破坏市场秩序、不诚信经营造成不达标保温材料投入使用的单位,促进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着力提升基层一线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要求,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的应急演练,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应急文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知识宣传,特别是强化对可燃保温材料、违规电气焊作业危害的宣传引导。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和企业隐患内部报告的社会监督体系,鼓励社会群众和企业员工及时发现身边使用不达标保温材料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的行为,及时制止,消除隐患,全面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