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6.6 配电线路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的一般要求》GB/T31143的有关规定;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沿着该布线的路线任意处装设:
1) 该布线的短路保护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规定;
2) 其长度不应超过3m,且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并远离可燃物。
2 下列情况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被设置在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的负荷侧导体,其过负荷得到电源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 在配电装置进线的电源端和配电装置的分支回路已设置过负荷保护电器,且保护有效。
3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的截面积减小处或其他变化导致导体的载流量发生改变处。当布线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性材料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相关的控制盘之间的连接导体;
2) 回路的断开可能使有关电气装置的运行出现危险;
3) 测量回路;
4) 在配电装置的进线端,上级总配电盘(柜)内有一个或多个短路保护电器,而且这些电器保护了总配电盘(柜)与进线端之间的部分。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