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照明装置

2021-03-12

8.1   照明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8.1.1   超过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等照明灯具(含镇流器)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聚光灯的聚光点不应落在可燃物上。

8.1.2   当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除不燃性(A 级)以外的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如用玻璃丝、石膏板、石棉板等加以隔热防护)散热(如在灯具上增加散热空隙或加强顶棚内通风降温,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8.1.3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性(B1 级)等级。

    8.1.4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宜超过  1.0m。

    8.1.5   聚光灯、回光灯、炭精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灯头的尾线应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

    8.1.6   照明灯具配线接点应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8.1.7   库房内不应装设碘钨灯、卤钨灯、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1.8   人防工程内潮湿场所、厨房、开水间、洗衣间、卫生间应采用防潮灯具。

    8.1.9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8.1.10   库房内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m。

    8.1.11   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8.1.12   住宅公寓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座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8.1.13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8.1.14   当 I 类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

    8.1.15   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

    8.1.16   灯具配件齐全,应无机械损伤,涂层剥落与灯罩破裂等缺陷。

8.2   防爆环境范围的固定式灯具安装要求

    8.2.1   防爆环境照明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温度组别应符合设计文件。

    8.2.2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44 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8.3   照明灯具的工作安全防火要求

    8.3.1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8.3.1.1   普通灯具不应小于 0.3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2   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3   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4   功率为 100W~500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5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5   功率为 501W~2000W 的灯具不应小于 0.7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1.6   功率为 2000W 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 1.2m,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8.3.2   日光灯镇流器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给定温度标定 Tw 值。

    8.3.3   日光灯电容器外壳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 TC 值。

    8.3.4   灯具的带电导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