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6 检验规则

2021-03-12

6.1 抽样比例、数量和方法

抽样检验项目的抽样比例和数量按表4规定,除表4规定外,其余的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

表4  抽样比例和数量

序号

项目名称

章节编号

抽样比例及数量

1

布线

5.2

每楼层抽检一处

2

火灾探测器

5.2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分别按此比例抽检)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2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4

火灾报警控制器

5.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5

火灾显示盘

5.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6

非消防电源切断

5.2

抽检50%,但不少于5楼层

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2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8

火灾警报装置

5.2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9

消火栓箱

5.4

抽检10%,但不少于10个

10

消火栓按钮

5.4

抽检10%,但不少于10个

11

报警阀

5.5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12

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

5.5

抽检30%,但不少于5处

13

喷头

5.5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14

灭火剂贮存容器

5.8

5.9

抽检20%,但不少于10只

15

送风口

5.10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6

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

5.10

5.11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17

排烟口、电动排烟窗

5.11

每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8

防火阀

5.10

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19

防火卷帘门、防火门、挡烟垂壁

5.12

5.16

抽检50%,但不少于5樘

20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

5.13

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21

消防应急广播

5.14

每楼层抽检一处

22

消防电话

5.15

抽检10%,但不少于10只

23

灭火器

5.19

抽检20%,但不少于5具


6.2 判定原则

6.2.1 系统划分

本标准根据功能划分为十九个单系统,其中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消防供水系统(5.3)、消火栓、消防炮系统(5.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5.6)、固定泡沫灭火系统(5.7)、气体灭火系统(5.8)、干粉灭火系统(5.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5.10)、机械排烟系统(5.11)、挡烟垂壁(5.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5.13)、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14)、消防电话系统(5.15)、防火分隔设施(5.16)、消防电梯(5.17)、漏电火灾报警系统(5.18)、灭火器的设置(5.19)。

6.2.2 单系统判定

单系统判定时,当A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为0,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超过10%,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超过30%,则单系统判定为合格。

6.2.3 整体工程判定

整体工程判定时,当整体工程所有A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为0,所有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超过10%,所有C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超过30%,且整体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泡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单系统B类项目的不合格率不超过10%,则整体工程判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