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3.1 火灾高危单位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a) 建筑面积超过10000 m2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b) 建筑面积超过2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 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 m2的商场、市场;
c) 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d) 单个厂房或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 m2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e) 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f)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g)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0000 m3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总容量超过1000 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 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h)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3.2 评估
依据本标准,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综合性检查、评定。
3.3 单项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每项条款,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基本检查内容。
3.4 关键项(A)
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重要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关键要素。
3.5 一般项(B)
本标准第4章中除关键项以外作出规定的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般要素。
3.6 不符合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不能满足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
3.7 有缺陷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偏离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影响单位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