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评估内容-标识

2021-03-11

4.6.1 单位应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4.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标识,并明确责任人。

4.6.3 单位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范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标识。

4.6.4 对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以下标识:

    a)   名称、位置指示标识;

    b)   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c)   使用说明、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