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4.3.1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4.3.1.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4.3.1.2 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1.3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于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变更后,应传达到每名员工,并于3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3.1.4 单位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4.3.2 消防工作职能部门
4.3.2.1 单位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并传达到每名员工,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a)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 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 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f) 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 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
h) 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3.2.2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4.3.2.3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职情况。
4.3.3 消防管理人员
4.3.3.1 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
4.3.3.2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3.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1 单位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 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
c) 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d) 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e)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f) 避难层(间);
g)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h) 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i) 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3.4.2 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a) 确定具体责任人;
b)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 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3.5 防火检查
4.3.5.1 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DB37/T 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定期防火检查的频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记录。
4.3.5.2 单位应将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4.3.5.3 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填写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日期不少于2年。
4.3.6 防火巡查
4.3.6.1 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和DB37/T 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
4.3.6.2 单位应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3.6.3 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3.7 火灾隐患整改
4.3.7.1 总则
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落实。
4.3.7.2 火灾隐患确定
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应确定为火灾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 消防设施为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可燃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f)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4.3.7.3 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a) 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判定其严重程度;
b) 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c) 根据整改措施,由单位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间、人员、资金等资源,监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d) 隐患整改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e) 当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到要求时,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判定、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改。
4.3.7.4 火灾隐患整改结果报送
4.3.7.4.1 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提出复查申请。
4.3.7.4.2 单位应汲取教训,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4.3.7.5 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应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 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包括情况描述、部位、照片资料等);
b) 火灾隐患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单位防火检查记录等);
c) 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包括领导批示、资金落实、施工合同、相关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等);
d)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e) 整改结果(包括情况描述、整改后照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等)。
4.3.8 消防安全培训
4.3.8.1 总则
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岗前培训、重点岗位培训、内部培训、专门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3.8.2 培训范围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a)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d)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e)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f)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g)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
h)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i) 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其中a)、b)、i)规定的人员应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c)至h)规定的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4.3.8.3 培训要求
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b)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c) 单位对消防安全培训应有计划、有安排,培训程序、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
d) 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4.3.8.4 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 其他应培训的消防安全知识。
4.3.8.5 培训档案
4.3.8.5.1 单位应建立消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影像资料、试卷、文字记录等内容。
4.3.8.5.2 单位应将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档,在消防控制室放置、张贴或悬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证书。
4.3.9 消防宣传教育
4.3.9.1 总则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并使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3.9.2 形式
4.3.9.2.1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在公共部位张贴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4.3.9.2.2 单位在消防宣传日、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海报、图画、广播、光盘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4.3.9.3 宣传教育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宣传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4.3.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10.1 总则
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火灾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人员伤亡。
4.3.10.2 预案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组织机构(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和职责;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4.3.10.3 人员职责
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明确预案和演练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4.3.10.4 预案演练
单位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由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10.5 演练方式
应按以下演练方式开展演练:
a) 局部演练:是指组织重点部位、部门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b) 全员演练:是指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c) 指定演练: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d) 随机演练:是指随机指定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4.3.10.6 演练档案
单位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4.3.10.7 预案修订
单位应根据单位的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并针对每次演练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使其更加贴近于实战要求。预案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4.3.11 用火用电管理
4.3.11.1 单位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不应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4.3.11.2 单位应在禁烟禁火部位张贴警示性标识,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单位禁烟禁火部位违规动火或吸烟的人员,应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4.3.11.3 单位应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3.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3.12.1 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
4.3.12.2 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
4.3.12.3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4.3.13 合用建筑管理
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共同设立、明确或派员加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b)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c)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d) 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