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评估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

2021-03-11

4.9.1 专职消防队

    4.9.1.1 下列单位应组建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a)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b)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c)   储备可燃的主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d)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e)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9.1.2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建标 152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4.9.1.3 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9.1.4 专职消防队应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参加。

    4.9.1.5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根据扑救火灾需要,专职消防队应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9.2 志愿消防队

    4.9.2.1 不需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4.9.2.2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单位应有不少于20 %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4.9.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4.9.2.4 志愿消防队应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参加。